山东英才高级技工学校 在校生收退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文)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校生。
第二章 收费项目
第三条 收费项目包含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代收费等。(一)学费。是指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在校生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校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教材费。指按照教学计划测算的应使用的及教材的金额,由学校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毕业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保险、公寓物品、军训体验费用也为一次性代办费用,根据承办方报价,据实收取。
(四)考试考务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教育主管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服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五)服务性代收费。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因向在校学生提供的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服务,由学校财务代收取的费用。学校提供的服务按照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参考市场定价及成本核算确定收费标准,校外单位提供的服务按提供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收费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第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实际成本、住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
第四章 收退费管理
第六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收取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生退费金额实行按月核算(一学年分两学期,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共计10个月计退)。第七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不足15天(含)按半月计算,超出15天按1个月计算);
第八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勒令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学生缴费后,因故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而办理离校的,以其辅导员在退学审批流程中核准离校的时间作为退费结算的时点。
第十条 学生退学时如未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的,需补缴学费、住宿费差额。
学生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加收住宿费用。
第十一条 在校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经济困难认定后,学校酌情减免学费,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二条 学校对本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等形式向学生进行公示。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休复学、降留级、转专业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三条 当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的学生,当学年复学的,不进行退费,按已缴费继续学业;第十四条 当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当学年不复学的学生,不进行退费,在复学时按复学后年级专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当学年未缴费且以前年度无欠费的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时,按复学后年级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复学的,按入学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因降留级学籍异动的,按随读年级或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八条 在校生自行申请转专业的,按新专业标准收费,转专业当年学费差额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外校转入插班生。由外校转入我校就读的,按入学年度专业收费标准缴纳整年学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4.委托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专项费用或代收代缴(付)费,收取后未及时全额缴纳至财务处指定账户,私自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的;
5.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有权对学校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制度规定,乱收费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室查实,并追究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有权对全校所有部门执行收费项目的情况进校抽查,对于发现违反制度规定,乱收费的查实后,有权追究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和财务处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已经查实将追究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收退费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
山东英才高级技工学校
二〇二四年九月
二〇二四年九月